
广州高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客户适用
1. 定义
"卖方" 广州高锐电子有限公司 。
"买方" 指卖方报价单或发票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销售合同" 指卖方向买方出售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其中已包含本条款和条件。
2. 合同成立
2.1 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a) 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或者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i) 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或者
(ii) 产品装运时。
2.2 买方保证仅为其自己内部使用而购买,并非以转售为目的。
2.3 出售的产品和/或提供的服务必须服从本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和条件构成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买方同意受其约束。
3. 定单、价格和付款
3.1 所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或截至客户较早接受时止有效。卖方做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做出报价的营业日结束时为止。
3.2 产品和/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置在销售合同内书明。
3.3 除非卖方已明确同意赊购条款的,否则产品或服务的货款应在实际交付前付清。任何应由买方支付的到期款项未按规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滞付的款项应按每天0.03%的标准计收利息,并在卖方催付时由买方支付。而且,在全部滞付款项付清前,卖方有权暂停交付产品和/或服务。对卖方已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卖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3.4 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按照交易进行的顺序向卖方付款,并且,卖方有权将从买方收到的款项冲抵任何应由买方支付的到期金额(包括未结清的应收款项)。
3.5 除非买方与卖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对于广州高锐电子有限公司品牌产品,包括折扣价中的硬件与服务,将按卖方的标准价格政策来配置折扣价,使适用于整个产品之服务部分的折扣价比率与经计算后得出的适用于整个产品的折扣价之总比率相同。
4. 软件
4.1 所有提供的软件必须服从其所涉及的许可使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买方确认自己有义务遵守这种许可使用协议。买方确认卖方并无按本条款和条件对任何软件提供保证。所有软件的保证条件按其使用所涉及的许可使用协议规定办理。
4.2 有关软件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始终归卖方或软件的许可人。
5. 所有权和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时转移给买方。产品为软件的,其所有权应始终归有关的许可人。
6. 交付
卖方应在交付期("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处于交付地点("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指定人士")。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由销售合同书明并经卖方同意。卖方向买方交付迟于交付期,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超出交付期的每一天,卖方可被收取费用,该费用按迟交付部分合同价格的0.03%计算。
7. 产品的接受
7.1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示意收到(由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卖方可同意买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即视已获买方接受。
8. 保证
8.1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向买方保证,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广州高锐电子有限公司品牌的产品(第三方产品和软件除外)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常规保证")。
8.2 尽管本条款和条件有其他任何规定,卖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发布的有关计算机产品保证的法规,否则,产品的保证与有关的行业标准一致。
8.3 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这种外因包括:意外事故、滥用、错误使用、电源问题、未经卖方授权的维修、不按产品说明使用和/或储存/或安装产品、未进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正常的耗损、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战争、暴力行为或任何同类事件;非卖方人员或非卖方授权的人士对产品进行调试、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卖方供应的零部件造成的问题。常规保证不适用于下述一类或各类物项:软件,外部装置,产品运离卖方后装入的辅件或零部件,经卖方的用户工厂整合计划加入产品的辅件或零部件,非在卖方工厂安装的辅件或零部件。
8.4 发票日期起一年期间,买方将修理或更换退回卖方设施的产品,买方必须预付运输费用,并投保或承受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毁风险。修复的或更换的产品由卖方运交买方,并由卖方预付运费。
8.5 卖方并不保证产品适宜于任何特定目的,而且常规保证取代法律、贸易惯例或其它所默示的一切保证、承诺和义务。
8.6 买方同意,对于经卖方购买的第三方产品,如该等产品由相关生产商提供保证,则常规保证不适用于该等产品,而生产商的这种保证应是该等产品享有的唯一保证。买方应利用这种保证支持该等产品并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要求卖方提供这种保证支持。
9. 服务和技术支持
卖方将按当时生效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政策向买方提供一般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服务和支持可因不同产品而异。卖方可单方面修改其一般和选择性服务和支持计划以及管辖其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卖方收到产品或服务/支持合同的全部付款后方有义务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支持。
10. 责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对一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按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产品和/或服务所支付的总价。
10.2 卖方和买方约定,卖方对产品无法使用以及对资料或软件遗失、损坏、删除或变造不承担责任。对产品或服务购买、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后果性损害,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0.3 卖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印、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卖方对之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出口限制
买方确认,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许可或销售的可能包括技术和软件的产品,受有关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包括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买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购入的产品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或受限制的国家。另外,产品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或使用活动的最终用户或为其所使用。买方理解:有关要求和限制对于不同的产品可能有所不同且可能因时间而改变,且为了决定适用于所购产品的确切管制,有必要参阅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12. 管辖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